婚姻家庭指导中心保密原则
保护个人隐私,是咨询工作者一项非常重要的责任,除特殊情况外,均应遵守保密制度:
一、咨询师(包括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指导师、家庭教育指导师等,下同)在咨询工作开始时,即应向来访者说明保密原则,以及这一原则在应用时的限度。
二、咨询工作中的有关资料,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他资料,均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心理咨询师具有为其保守秘密的义务,除司法机关凭介绍信可以借用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除非得到当事人的口头或书面同意。企事业单位委托的人才素质测评报告不在此列。
三、咨询师只有在求助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在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应隐去那些可能据此辨认出求助者有关信息的资料。已得到来访者书面许可的情况可不受此限制。
四、在心理咨询工作中,一旦发现求助者有危害自身和他人的情况,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必要时通知有关部门或家属),或与其他心理咨询师进行磋商,但应将有关保密信息的暴露程度限制在最低范围之内。
五、“保密原则”例外:在下列几种非常紧急的情况下,为了保护接受咨询者及他人,咨询师根据职责所在,必须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采取保护措施。如,通知当事人家属或是医护人员;通知警察及可能被伤害者;通知政府相关单位。
1、咨询者执意要伤害自己(例如自残、自杀);
2、咨询者执意要伤害他人;
3、可能有未成年人或是老年人被虐待的情况。
六、当咨询师在受卫生、司法或公安机关询问时,不得做虚伪的陈述或报告。
本中心将按以上原则操作,在本中心登记的咨询师一并遵守。

婚姻家庭指导中心
2007-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