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你还要懂得一点法律
就中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爱上已婚男人的女性或多或少都会面临一些感情之外的麻烦:财产问题
《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本条规定被法学界称为民事行为的“公序良俗原则”。
解释:已婚男人对情人的赠予、为情人购置汽车和房产等行为,与传统的社会公德相悖,这样的民事行为是否受到法律承认,这些财物最终是否能真正属于情人,目前在法律界没有统一意见,存在很大变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解释:夫妻财产共有。已婚男人为情人花的钱,很大一部分属于他和他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他为情人花钱这一行为,其实就是“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请注意“一般认定无效”这几个字。情人明知人家花的是夫妻两的钱,却欣然接受甚至刻意索要,这一行为是否还能算“善意”?所以“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这句话未必适用。
有朝一日,他的妻子发威把你告上法庭,那么法院对无效民事行为的处理很可能会是“恢复原状”,也就是让你“返还财产”。换句话说,竹篮打水一场空。
重婚问题
先谈谈法律上对重婚的界定。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即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重婚又可分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
法律上的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即两个登记婚的重叠。
事实上的重婚,则是指已有配偶男女与其他异性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的。现实中,婚外情认定为重婚的情况多数是事实重婚。
这时就涉及到一个行为认定,什么是“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
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
在司法实践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其一,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因为举行结婚仪式本身就有一种公示性;
其二,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的。
以夫妻相称指当事人之间承认夫妻关系、日常生活以夫妻互相称呼。另外,女方生病时男方以丈夫的名义签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孩子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等,也可以作为认定以夫妻相称的辅助证据,还有当事人以夫妻名义购买住房等。
重婚,属刑事犯罪,一旦他的妻子告上法庭,你的情哥哥是要蹲大牢的。
继承问题
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都规定了,非婚生子女拥有与婚生子女同样的法定继承权。但是请注意上一条“事实重婚”中“女方生育男方以孩子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的细节。
综上所述,当男人的妻子普遍掌握了相应的法律知识,并充分搜集了证据之后,或者当已婚男人对婚外情人变心抛弃的时候,很可能也就是麻烦爆发的时候。你还别不信,因为这样的原因闹到法院,最后把婚外情人打回原型的案例,在广东和上海等地都已经大量涌现。只要上网Google,你就不难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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