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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公证是公证处依法确认并证明当事人建立的收养关系真实、合法的行为。1998年11月4日修正、通过的《收养法》第15条、第21条规定,收养人与送养人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办理收养公证。上述当事人(包括涉外收养)各方或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则必须办理公证。收养公证的目的在于从法律上确认收养关系的成立,使各方当事人正确地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促进家庭和睦和社会安定,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预防纠纷,减少诉讼。 根据收养当事人国籍或居住地的不同,收养公证分为国内收养公证、涉港澳收养公证、涉台收养公证和涉外收养公证。 收养关系当事人都是居住在国内(内地)的中国人申办的收养公证,称为国内收养公证;收养关系当事人有一方居住在港澳台或国外,或有一方为外国国籍的,称为涉港澳收养公证、涉台收养公证或涉外收养公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