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今年已经86岁了,前几年,他一直随儿子、儿媳一起生活。今年春,王某儿子因病去世,儿媳也年近60岁,体弱多病,自己的生活都很困难,无能力赡养王某。为此,王某要求已成家且家庭生活较好的孙子小华来赡养,可小华却说他只有赡养父母的责任,没有赡养祖父母的义务。为此,双方诉至法院,结果自认为稳赢官司的小华却输了官司,法院判决小华应当承担王某的生活所需。
点评: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孙子女一定条件下有赡养祖父母的义务。我国新《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且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能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赡养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有负担的能力,而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本案中,王某的儿子已经死亡,他的儿媳又没有赡养能力,而孙子小华的家庭经济状况较好,有赡养能力,那么,小华应当依法承担赡养王某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