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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钱要“吐出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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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编辑 文章来源:婚姻家庭指导中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17 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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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了结婚仪式未领结婚证,“婚”后不到一个月,女方就反悔出走打工,还“黑”了男方的1.6万元彩礼钱。随州曾都区法院近日判决,彩礼钱当退。 随州人李桷30岁出头,去年5月,他在广东打工时,经人介绍认识了21岁的随州老乡刘馥,两人谈起了恋爱。这年年底,李桷通过媒人,给刘家送了1.6万元彩礼钱。 今年2月,两人择日回到随州老家,按农村传统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一直未领结婚证书。同年3月,因家庭纠纷,两人发生口角,刘馥一气之下独自离家,跑到广州继续打工,此后一直未回来与李桷一起生活。 李桷多方联系到“妻子”,但刘认为双方没有感情基础,不适宜共同生活。 李桷见覆水难收,转而要求刘馥退还1.6万彩礼。刘不睬,李遂诉至法院。 法庭上,刘馥认为,这笔彩礼既然送给她了,就归她所有,李桷无权收回。何况她“结婚”几个月,名誉受到损失、感情受到伤害,不该退还这笔钱。(因涉及隐私,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院审理】 随州市曾都区法院审理认为,李桷与刘馥虽然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所谓的“婚姻”其实只是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根据《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故刘馥恋爱期间接受李桷的彩礼钱,没有合理占有的根据,依法应予退还。 近日,曾都区法院依法判决,要求刘馥返还李桷彩礼钱1.6万元。(武汉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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